何谓黑客,现在这个环境下,黑客的含义已经让一群脚本小子给弄脏了。而公安系统在没有能力更好的做好防护与监督,在面对问题时取证与定罪更加成为问题。我个人赞成对于利用自己的技术去搞破坏的人进行惩罚,但是反对对那些开发软件的进行处罚,当然前提是开发者没有自己用这个软件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。好比说:一个做刀具的人是不应该为持刀杀人的罪犯负责的。
问题又来了,一个做刀具的人和另外一个的做刀具的人是有差别的,一位是制作菜刀的,另外一个是专门做三棱刀这种管制的刀具的。这么说过来恐怕越来越多的人更糊涂了(其实我自己也有点糊涂,不知道该怎么把我想的给表述出来)。 我们都知道Radmin,正常的使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,但是有个人B把radmin给破解了,然后还把服务端给做了隐藏,就是在安装服务端的时候不会有任何提示,但是纯粹为了好玩,其他没有做别的了。然后C借此更改后软件来控制D的电脑,然后偷走了重要的数据。在这个问题上,D是受害者,这点很容易确定,Radmin的厂商也是没有罪的,这一点上应该也不会有太大的争议(如果你非要窜出来说:谁让他设计radmin呢,他也有罪。那我也没办法了,那就把pcanyware、vnc、微软之类的统统杀掉,大家落了个清清世界,啥都不用了,穿越到远古时代做野人算了)。使用这个软件进行犯罪的C是有罪的,这点上估计也没有问题。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更改这个软件的人:B了。他到底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呢?这个问题上就要争论很长时间了。众多的使用这个软件的人认为B是个好人,他让大家用上了“免费”的软件。而另外一批D的拥护者则认为你给做了隐藏,导致D可以利用它来犯罪,所以B应该也是有罪的。
站在我个人的观点上,我感觉应该对B这样的一类人进行更详细的区分。那些编写检测工具、扫描攻击等的人如果本身没有用这个来进行犯罪活动,则可以豁免。像小榕这样的人,就不应该被刑法处置,而且还有很多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所谓的“白客”也在大量的使用这样的工具。而那些专门生产网银盗号木马以及破坏性质的病毒的人,则应该受到一定的处罚,因为他本身的出发点就是引诱人犯罪。
我的观点可能在很多砖家眼里是不成熟的,但是我就是表达一下自己想法不行吗?难道还不让人说话了咋地。
附录: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增加规定:
“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,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.
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.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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